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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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7、、2008年第5号公布  200851日起施行)

 

第一条、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适用本办法。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重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四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第六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1)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应由最终用户提出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由具备从事翻新业务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2)。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五)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六)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九条 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除提供第八条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条 进口旧船舶的申请进口单位,。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程序:http//www.chinabidding.com)下载《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可复印);(2)按要求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4)地方、。

 

网上申请程序:http//www.chinabidding.com),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领系统;(2)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须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设备制造日期,旧船舶类则填写技术评定书号);(3)地方、。

 

网上申请时不能随《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并提交的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应经相应的地方、。

 

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并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进口单位,要求申请进口单位说明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填报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正式受理申请后,,可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符合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的要求。

 

(二)申请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申请进口单位所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符合。

 

(四)申请进口单位连续3年内无走私罪、走私行为,偷、逃汇,倒卖进口证件等不法行为。

 

(五)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申请进口单位凭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相关证明及其他相关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验手续,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

 

第十八条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口。

 

;中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对进口旧渔船进行检验;。

 

,并负责对进口除旧船舶和航空器之外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进口许可证》一式四联。

 

进口单位凭《进口许可证》对外签约,向银行购汇,并持《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栏后标注“(旧)”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十条 《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十二次。海关在《进口许可证》原件(第一联)“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且当年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31日。

 

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原发证机构应当收回旧证。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许可证》。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1次,最长可延长3个月。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第二十二条 《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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