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业废料混入生活垃圾焚烧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问题】 

       我们辖区内有一汽车靠背生产企业,其主要废料是海绵的边角料。企业将部分废料卖给别人,部分直接掺到生活垃圾中进行焚烧等处置。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工业废料应当如何处置?对这类企业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某市环境安全保卫支队

【解答】

       一、如何确定一种废料是不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1项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因此,只要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的物质,均属于固体废物。制作汽车靠背的海绵等废料作为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已经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固态物品,当然属于固体废物。

       二、固体废物可以作为原料出售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三十三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固体废物按照优先性有两种处置方法:(一)能回收、利用的要优先回收、利用;(二)不能回收、利用的,要建设储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三、对企业将固体废物掺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的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2项的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固废海绵掺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应当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可以追究这类单位的刑事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这类企业处置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且明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并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则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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